辩论焦点:
是非婚生子还是“借腹生子”
原被告双方的说法
代孕 存在太大争议,孩子到底是非婚生子,还是“借腹生子”?
赵嘉称:陈红在隐瞒真相,捏造事实!他与陈红之间不存在同居关系。因为陈红没房子住,孩子出生后一年的哺乳期
代孕 ,他在自己家附近租了房子给陈红住,以便照顾孩子。一年房租租期满以后陈红就搬走了。
“她没有工作和收入,又没有住房,根本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!她想要孩子的抚养权,无非是想通过孩子来要挟我,
代孕 得到更多的钱!”赵嘉说,他请求法院驳回陈红的诉讼请求。
“既然自愿代孕,为何又要
代孕 将孩子要回去?”当主审法官这样问陈红时,她说,签协议时她以为赵嘉是未婚,所以就同意了,并不知道找她的这一男一女是夫妻关系,协议也是孩子2岁后才补签的。陈红的回答显然有些前后矛盾。
判决:孩子归
代孕 生父抚养
原被告双方都有意保留了部分事实真相,说辞均有些前后矛盾之处,主审法官在了解案情后,决定排除案件干扰,抓住双方争议焦点,解决纠纷。
江南区法院认为,原被告签订的《代孕协议》明显违反公序良俗,当属无效。但是孩子已经出生,孩子的父母对孩子均有抚养权,由亲生母亲抚养孩子,对孩子的成长当然是有利的,但在孩子的父母必须分开的情况下,孩子只能确定由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的一方携带。
法官认为,陈红在孩子出生两年后仍自愿与赵嘉夫妻签订此协议,收取补偿金,将亲生儿子交由赵嘉抚养,可见其在孩子出生前和出生两年后对抚养孩子的意愿都未发生改变。对于赵嘉而言,其妻无法生育,他们迫切想要一个孩子,应当说,其抚养孩子、需要孩子的愿望远比陈红强烈。其次,从双方抚养条件来看,陈红属农村户口,在城市无固定居所和收入。赵嘉有住所,收入颇高,其父母也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提供住房和经济收入来照顾孙子,其妻亦表态愿意抚养孩子,抚养条件明显优于陈红。
因此,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,应由赵嘉携带抚养孩子为佳。今后如陈红具备较好的抚养条件,或发现赵嘉有不利于孩子的行为,可以再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。最终法院判决:孩子由赵嘉携带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 (广西新闻网-当代生活报 王斯 卢红云 蓝彬 刘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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